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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抵押"局限条件的认识
引用本文:袁智,陈红梅.对"重复抵押"局限条件的认识[J].经济论坛,2003(16):54-54.
作者姓名:袁智  陈红梅
作者单位:1. 西南交通大学经管学院
2. 四川省农业银行总府支行
摘    要: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由此引发学界对这一条款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我国允许重复抵押;另外一种则认为,我国允许的是再抵押,而不是重复抵押。其实问题的焦点在于抵押物的同一价值可不可以多次抵押。尽管作为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尊重在我国一样得到了确立,可是经济人仍只是经济学家专有的名词。民法(尤其是有关财产的法)中对“人”形象的构建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制度的设计。诚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

关 键 词:重复抵押  经济人  局限条件  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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