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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批授予会计人员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摘    要: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职称,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现根据《条例》中关于技术职称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二、凡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符合下列规定的业务条件的现职会计人员,按照规定提名、审批,可分别授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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