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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资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
公告
实物资产
征税范围
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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