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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
摘    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印发执行后,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为了简化管理,更好地促进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边境小额贸易  人民币结算  出口货物  边境地区  财税  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  地区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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