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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外贸会计增设“自营出口销售——经济特区”子目
引用本文:许诚.建议外贸会计增设“自营出口销售——经济特区”子目[J].上海会计,1984(2).
作者姓名:许诚
作者单位:湖北省轻工工艺进出口公司
摘    要:外贸会计制度规定“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分类帐分“甲类地区”、“乙类地区”。乙类地区包括朝鲜、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东德、保加利亚、蒙古、苏联九个国家,除此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经济特区都列入甲类地区。 对经济特区的销售所收取的外汇,从一个单位来说,是外汇收入增加了,但从整个国家来说,只是外汇在国内的周转,实际上没有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为此,建议增设一个“经济特区”子目,真实反映企业对“国外”和“经济特区”的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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