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对纳税的影响--兼与胡绍华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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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谈荣富.销售退回对纳税的影响--兼与胡绍华同志商榷[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1(4):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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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谈荣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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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金寨县江店镇企办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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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 2000年第 12期刊登的胡文华同志的《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方法〉一文的补充》 (以下简称“胡文” )一文,是对本年第 5期黄伟同志的《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方法》 (以下简称“黄文” )中的销售退回后,如何对多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的探讨和补充。笔者拜读后,对文中观点有不同的认识。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次年度退回,对营业收入、利润、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等都将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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