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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
引用本文:任以顺,陈夏. 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 金融与经济, 2010, 0(9)
作者姓名:任以顺  陈夏
作者单位:1. 中国海洋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山东青岛,266100
2.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摘    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关 键 词:新《保险法》  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On the Definition the Scope of Insurance Benefits in New "Insurance Law"
Ren Yishun,Chen Xia. On the Definition the Scope of Insurance Benefits in New "Insurance Law"[J]. Finance and Economy, 2010, 0(9)
Authors:Ren Yishun  Chen Xi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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