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企业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解决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必须加以完善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仅要求部分重污染企业以及发生重大环保事件的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对其他企业则不作强制要求。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环境信息披露有其必要性;而信号传递等经济学理论则为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提供了理论支撑。因此,对于环境信息应采取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方式,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促进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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