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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培训合同孰轻孰重?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都普遍认识到人才的作用,形成了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氛围,但企业与劳动者因培训问题发生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前不久,烟台市莱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处理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培训费用纠纷。李某与一家制药公司1997年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从1997年7月15日起至2001年7月15日止。1999年12月,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派遣部分技术人员到一些先进的企业学习。李某作为技术骨干,被派至上海某药厂进行为期半年的学习进修,企业共为李某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2000年6月,李某学习结束后回单位上班,企业为保险起见,又与李某签订了关于李某此次学习的培训合同,但未修改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自2000年6月开始,李某为企业服务的年限不低于八年。如果李某违反培训合同提前离开企业,每年按照1000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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