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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
引用本文:张映军.国有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J].产权导刊,2010(6):66-67.
作者姓名:张映军
作者单位: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摘    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关 键 词:国有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股东  《公司法》  应当  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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