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所得税流失种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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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秀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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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金融机构所得税属中央固定收人,由各地国税局具体负责征收管理。目前国家对国税系统税收计划考核集中在增值税及消费税上,而对所得税的征管方面力度不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分税制以前各地为了资金的支配权,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资兴办了众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所得税成为当地税收新的增长点,分税制后其他行业所得税按投资主体分别入库,而金融机构所得税全部为中央固定收入,各地对此意见较大。因此这部分中央财政收人漏交、延压、混库问题比较严重。一、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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