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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社保费”约定应无效
引用本文:徐中健,顾洪兵.“赔偿社保费”约定应无效[J].中国社会保障,2008(5):66-66.
作者姓名:徐中健  顾洪兵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劳动保障局;
摘    要:案例2006年9月,驾驶员吴某应聘于一家电子产品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吴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8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吴某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缴费;如吴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仅为吴某缴纳了2007年1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合同约定  赔偿  社保费  社会保险费  电子产品  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  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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