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社保费”约定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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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中健,顾洪兵.“赔偿社保费”约定应无效[J].中国社会保障,2008(5):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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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中健 顾洪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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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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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6年9月,驾驶员吴某应聘于一家电子产品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吴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8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吴某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缴费;如吴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仅为吴某缴纳了2007年1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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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约定 赔偿 社保费 社会保险费 电子产品 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 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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