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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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法律保障[J].河南经济,1997(9):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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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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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理的土地经营,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在某些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最初的土地问题法律中,土地所有权曾县有绝对的性质,原则上不受国家的任何调整,土地所有者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以任何方式使用土地,而无需考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可以营建高效率的先进农场,也可营造低效率的落后农场,有权把土地出租给任何人,土地所有者在依法买卖,赠予土地和按继序转移土地时,可以无限制地分割土地,这种绝对性的土地所有权有碍土地的合理利用,资产阶段国家便不断地修订法律以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绝对性质。现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农地的继承,买卖,赠予已不允许分割,农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地使用法律,除了农地使用,国家区域规划,自然保护等等一般法律规定外,关于各类农地的专门用途和使用办法的大量较为具体的办法,包含在各部门立法中,在那些部门立法中,对农地使用人,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要求,不仅要求获得农地使用权的人具备使用农地所必须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自然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或具有多年的农业工作经验,执行规定的农地使用者可得到政府政策上的优惠,如果违反规定则会受到制裁--从取消优惠政策到取消农地使用权,直到把农地交给另一个使用者,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土地使用者提出不同的要求,用法律的形式界定土地使用权的属性,从法律和政策上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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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 土地经营 承包经营权 产权制度 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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