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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孔平杰  李海瑛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一、关于起诉股东资格首先,为防止股东为股票投机进行诉讼,在持股时间方面应有一定的限制。还可规定违法或不适当行为发生时,即拥有股份的股东欲维持其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必须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后始终拥有该公司股份,以此防止滥讼。其次,关于持股数量,为防止滥诉的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的确立不宜采用美国、日本的立法,单股股东不应包含在内。建议规定原告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低于20万元。二、关于诉讼的客体范围笔者以为,我国立法应当借鉴美国的立法例,不局限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具体地说,诉讼对象包括公司董…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 原告股东资格 原告资格 持股数量 股票投机 股票市值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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