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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及其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
;1.福建工程学院
摘 要: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开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根据金稳会的定位,其应当拥有信息收集权、金融业重大规划审议权、宏观审慎监管决策权、金融监管协调权、金融监管问责权、金融危机处置权和宏观政策建议权等监管权力。为此,我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务院金稳会有效行使监管职权。
关 键 词: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监管权力
金融稳定发展法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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