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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死刑的存废
引用本文:龚孟强.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死刑的存废[J].企业家天地,2009(10):125-126.
作者姓名:龚孟强
作者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    要: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称普通走私罪或一般走私罪,属于经济犯罪和行政犯罪。对其适应死刑,从宏观上讲不符合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且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从微观上讲也伤害了国内经济刑罚体系的协调与均衡,所以应予废止死刑。

关 键 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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