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死刑的存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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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孟强.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死刑的存废[J].企业家天地,2009(10):125-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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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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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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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称普通走私罪或一般走私罪,属于经济犯罪和行政犯罪。对其适应死刑,从宏观上讲不符合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且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从微观上讲也伤害了国内经济刑罚体系的协调与均衡,所以应予废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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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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