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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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管永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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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东北财经大学,大连辽宁116023安徽财经大学; [2]安徽蚌埠233030,安徽蚌埠23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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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2008年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编号:2008jqw057),安徽财经大学2008年度青年科研项且(编号:ACKYQ0838ZC)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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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收法定主义通过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本质上要求以法律形式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公民在税收立法上的广泛参与。现代社会中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但我国在税收立法实践中并未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条件是国家财政收入以税收为主、私人产权明确而得以保护等,我国目前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因此应通过在宪法中全面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税收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和扩大税收司法审查权等,以早日实现税收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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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法定主义 国家征税权 纳税人权利 实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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