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诉中海关措施中我方的抗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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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竹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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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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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措施案中,美方提出了三项指控,其中的第二项海关措施是我方抗辩中的难点。以“海关拍卖不属商业渠道”或“海关拍卖适用例外”作为抗辩点难以成立。我方可以从娜宗旨及其第46条的立法精神出发寻找抗辩点,阐明我方相关规定符合TRIPS第46条、第59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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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抗辩点 TRIPS 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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