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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会函〔2002〕19号 关于省级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函
摘    要: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川财会犤2001犦57号)规定,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直属单位及中央驻蓉单位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换证事项函告如下:一、省财政厅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象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其他由省财政厅颁发《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时间。从2002年6月30日起到2003年底之前结束。在这期间,按照以下顺序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按各单位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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