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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会〔2002〕4号 关于企业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犤2002犦36号),现将有关“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按规定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应按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不含“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部分),或采取邀标竞卖方式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指“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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