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委托代销”要进行债权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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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建才.商品的“委托代销”要进行债权核算[J].四川会计,2002(3):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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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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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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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制度》及其《会计制度》都把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实物商品仍视为本单位的存货进行管理核算,这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了下面三个方面的缺点与不足,建议将此“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规定从存货核算修改为债权核算。一是委托方把委托代销的商品视为存货管理、不进行债权核算,就变相地回避了客观存在的债权行为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所有者应拥有充分的处置权等,而对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实物商品来说,在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处置权风险收益权等就都转移给了受托方,受托方完全可以从其自身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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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企业 商品委托代销 债权核算 存货 委托代销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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