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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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小鹏.论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J].经济与管理,2002(12):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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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小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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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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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其取得方式也和其他物权变动一样,应受公示原则的支配,表明其权利发生变动的状态,如此才产生法律上发生完全的变动效果。公示原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公信以公示的告知和权利的推定力为其逻辑起点,以善意取得为其最终归宿。而“抵押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纯粹的价值权,是以权利客体不发生占有转移为特征,因此不可能采用占有方式,从而登记便成为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的唯一选择”。世界各国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般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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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权登记 公信力 中国 法律效力 《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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