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
引用本文:刘小鹏.论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J].经济与管理,2002(12):45-46.
作者姓名:刘小鹏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摘    要:抵押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其取得方式也和其他物权变动一样,应受公示原则的支配,表明其权利发生变动的状态,如此才产生法律上发生完全的变动效果。公示原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公信以公示的告知和权利的推定力为其逻辑起点,以善意取得为其最终归宿。而“抵押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纯粹的价值权,是以权利客体不发生占有转移为特征,因此不可能采用占有方式,从而登记便成为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的唯一选择”。世界各国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般采

关 键 词:抵押权登记  公信力  中国  法律效力  《担保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