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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品 导致商标侵权
摘    要:<正> 做小本生意的一个体商户因自己销售的鸽用营养品无意间竞惹上了官司。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花乌鱼虫市场个体摊主李先生不得销售涉案侵权"幼鸽夺霸"产品;赔偿信鸽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20元。1997年,某信鸽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注册了"夺霸"商标,同年与信鸽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内地与其注册商标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的侵权委托书。经林口头许可,信鸽事业有限公司取得"夺霸"商标在内地的使用权,并出品"幼鸽夺霸"产品。2002年9月2日,信鸽事业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处在本市一花鸟鱼虫市场李先生的摊位购买了两瓶标贴与自己出品的"幼鸽夺霸"产品标贴的文字、图案、色彩、构图基本相同,使用了"夺霸"商标并标注有注册标记的"幼鸽夺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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