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辞职不是擅自离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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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荣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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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严某经人介绍到某县炒货公司做分捡工。进公司一段时间后因需要被调到食堂烧饭。来食堂工作后因就餐人员多,操作人员少,自己身体较弱,适应不了食堂工作。于是提前一月告知公司负责人,要求辞去工作。公司在严某的辞职请求期满后,仍不同意其辞职,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做工,严某不同意并要求结算工资,后在公司未结清工资的情况下辞职。公司对严某的辞职,以未经公司批准为由,按公司制度规定,视为擅自离岗,扣除其工资总额的50%,只付给严某447元,严某对此不服,请求劳动监察机构为其主持公道。根据严某的投诉,县劳动监察大队到该炒货公司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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