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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惩罚性赔偿
引用本文:顾晓慧.浅论惩罚性赔偿[J].商场现代化,2007(8):285-286.
作者姓名:顾晓慧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    要:<正>2006年5月31日,“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律师团从广州发出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下简称《消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建议指出,现行的《消法》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是惩罚性赔偿理念的体现。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消法》  特快专递  第49条  欺诈行为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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