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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摘    要:<正> 1999年4月,李某向乡信用社贷款6万元,其在乡中学当副校长的哥哥,以学校的名义作了担保。2000年10月,李某的贷款期限已到,却还不起贷款本息。乡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乡中学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其余的贷款本息。经法院审理,认定乡中学对乡信用社的担保合同无效,判决被告乡中学在李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承担40%的责任。《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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