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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其中麦类和麦类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20%、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

关 键 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大豆出口 制粉 征收 玉米 大米 税率 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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