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监管制度的完善——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信用保险的相似性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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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镕.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监管制度的完善——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信用保险的相似性为视角[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4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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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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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市,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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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中国版CDS的CRM业务已正式推出,但至今为止CRM是否因构成信用保险而受保险法监管仍然模糊不清。通过分析ISDA与FSA关于CDS与信用保险的相关观点,以及美国有关CDS监管的新发展,尤其是NCOIL有关CDS监管的示范立法,结合我国当前因未明确CRMA、CRMW与信用保险的界限所产生的问题,提出我国CRM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有待提高,并可以在相关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CRM业务不属于信用保险业务范畴,同时应当在对卖出保护方规定法定比例的准责任准备金或者履约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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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保险 金融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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