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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的基本含义
作者姓名:李德智
作者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摘    要:根据衡平法的基本原理,诚信义务即忠诚义务,它是"要求被告将受益人的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良心上的一种责任".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以受益人的利益而非其自身利益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作为或不作为.这就要求受托人以合理的目的实施其权力.在普通法系国家,衡平法上的诚信义务被适用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已被广泛接受.作为受托人,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诚信为本,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董事必须兼顾股东、债权人、雇员等与公司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所谓兼顾是指当股东、债权人和雇员等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以公司利益为第一利益.

关 键 词:诚信义务 衡平法 受益人 受托人 普通法系 忠诚义务 适用 利益 公司董事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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