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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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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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经委 )、计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局 (厅 )、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 ,促进汽车消费 ,现决定将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 (含 9座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使用 15年。二、旅游载客汽车和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年。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 ,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 ,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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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ral Rule On Adjustment the Service Life of Old Motorvehic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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