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自我交易披露义务的构成及效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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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芳菊,朱雨虹.董事自我交易披露义务的构成及效力研究[J].经济视角,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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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芳菊 朱雨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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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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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事自我交易利弊共存,为防止其弊端产生,法律对于利害关系董事课以披露义务,以使公司全面了解交易详情,作出正确的决策.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义务由披露标准、披露对象及披露时间与方式等具体内容构成.在利害关系董事违反披露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对于该项交易的撤销权,可以平衡公司与利害关系董事双方的利益,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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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我交易 利益冲突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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