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公司法引入分期缴纳制的批判 |
| |
引用本文: | 谈春兰.对新公司法引入分期缴纳制的批判[J].经济视角,2011(24). |
| |
作者姓名: | 谈春兰 |
| |
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上海,200438 |
| |
摘 要: | 2005年公司法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实缴制改为分期缴纳制,这对我国公司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分期缴纳制的引入并不意味着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并且它存在着诸多弊病:就公司的成立而言,分期缴纳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意义反而有害;就公司的增资而言,分期缴纳制与增资的灵活性无关.我国新公司法应该更多地关注上市公司的增资问题.
|
关 键 词: | 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分期缴纳制 认可资本制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