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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公司法引入分期缴纳制的批判
引用本文:谈春兰.对新公司法引入分期缴纳制的批判[J].经济视角,2011(24).
作者姓名:谈春兰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200438
摘    要:2005年公司法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实缴制改为分期缴纳制,这对我国公司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分期缴纳制的引入并不意味着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并且它存在着诸多弊病:就公司的成立而言,分期缴纳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意义反而有害;就公司的增资而言,分期缴纳制与增资的灵活性无关.我国新公司法应该更多地关注上市公司的增资问题.

关 键 词: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分期缴纳制  认可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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