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文章基于2010—2021年全球50个代表性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贸易创造效应。结果表明:缔约国之间签订的RTAs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承诺水平越高,双边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显著;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细分为数据流动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和数据保护规则后发现,数据本地化条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其他部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金融服务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强;缔约国整体的经济自由度水平越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越小;缔约国之间的数据监管环境差距越大,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越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检验结果表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能够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缩短制度距离和扩大出口国的双向FDI规模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研究结论证实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为我国有效制定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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