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中央对省和省对下两个部分组成的,它既包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转移支付,也包括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由于中央对省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中央财政和31个省级财政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级财政(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参与者数量较少,因此制度体系较为完善.而省级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相对于中央对省级转移支付而言,转移支付涉及的政府层级增加,涉及的财政供养人口和公共服务规模扩张,因而省级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需要加强相关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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