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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国謇税务总局有权会同财政部就增值税出口退税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抵触.是合法、有效的。
关 键 词:
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暂行条例》
出口货物
出口报关单
适用税率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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