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税收滞纳金的权利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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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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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基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的问题展开,通过引入课税特区理论,藉由量能课税与利益衡量的理念,明晰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协调并兼顾国家税收利益与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及其作为税收利息的法律性质,进而将税收滞纳金界定为劣后债权,并形成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税收滞纳金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之后,税收滞纳金为劣后债权的前普后劣的权利规范体系,以公平地保护普通债权人,以致在保护债权人这一利益点上实现破产法与税法的平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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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程序 税收滞纳金 课税特区 税收法定 前普后劣 |
On the Right Attribute of Tax Delay in Bankruptcy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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