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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引用本文:屠世超,郑雨尧.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J].商业研究,2002(8):147-150.
作者姓名:屠世超  郑雨尧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    要:最高额抵押只能就一定基础关系上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进行担保,概括最高额抵押应认定无效,同时基础关系外债权不得纳入担保范围,应借鉴外国立法,扩大我国《担保法》适用最高额抵押的基础关系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应是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应予禁止。

关 键 词:基础关系  中国  担保法  法律  担保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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