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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的代价
引用本文:孔繁岭.“名义”的代价[J].中国检验检疫,2003(7):53-54.
作者姓名:孔繁岭
作者单位: 
摘    要: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10日,M市A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M市A公司)与N市C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市C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拟从印度尼西亚泗水港进口一批南洋楹板材,数量为285.014立方米、货值31351.54美元.经调查,实际上是由N市D胶合板厂(以下简称N市D厂)购买,因为N市D厂刚搬到新厂址,公章没有刻好,所以,N市D厂业务员余某通过N市C公司业务员兰某以N市C公司进口该批货物的名义与M市A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代理费1500元(扣除办理相关审批费用,实际收入666.75元),具体的报关报检手续委托N市F口岸报关储运公司(以下简称N市F报关公司)办理(代理费100元人民币).

关 键 词:《商检法》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代理报检  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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