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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研究
引用本文:张金诏,郭逢兵.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研究[J].商,2013(12):197-198.
作者姓名:张金诏  郭逢兵
作者单位:[1]四川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身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保障人身权方式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显得尤为重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已被承认和确立,但其适用主体存在诸多争议。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胎儿可附条件的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主体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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