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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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诏,郭逢兵.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研究[J].商,2013(12):197-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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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诏 郭逢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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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四川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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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身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保障人身权方式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显得尤为重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已被承认和确立,但其适用主体存在诸多争议。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胎儿可附条件的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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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主体 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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