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应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和引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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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丽丽,贾宪威,许琳.龙头企业应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和引导者[J].农村经济,2005(4):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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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丽丽 贾宪威 许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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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雅安,625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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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农业部资助的“948”项目“西南地区水果产业化关键技术引进” (编号 :2 0 0 4— T6)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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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企业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有两种基本的各具特征的形成方式,即“龙头”企业牵头带动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吸纳加入型。在“企业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是参与者、引导者,其在合作组织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必须建立各种宽松的外部机制,保障龙头企业积极作用的发挥,并以此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我国农业整体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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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龙头”企业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地位 作用 |
文章编号: | 1003-7470(2005)-04-003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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