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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应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和引导者
引用本文:冯丽丽,贾宪威,许琳.龙头企业应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和引导者[J].农村经济,2005(4):38-40.
作者姓名:冯丽丽  贾宪威  许琳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雅安,625014
基金项目:农业部资助的“948”项目“西南地区水果产业化关键技术引进” (编号 :2 0 0 4— T6)的研究成果
摘    要:在“企业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有两种基本的各具特征的形成方式,即“龙头”企业牵头带动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吸纳加入型。在“企业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是参与者、引导者,其在合作组织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必须建立各种宽松的外部机制,保障龙头企业积极作用的发挥,并以此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我国农业整体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关 键 词:“龙头”企业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地位  作用
文章编号:1003-7470(2005)-04-0038(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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