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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
关 键 词: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征收
债权文书
价外费用
有效凭证
预缴
仲裁裁决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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