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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发《意见》 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
摘    要:自2008年10月1日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标准,对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一律核发新版行驶证,不得再使用旧版行驶证:对在用车辆核发的旧版行驶证。只在办理换证和补证业务时换发新版行驶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要求,为了加强对行驶证的管理,新版行驶证的生产、发行由公安部交管局负责,各交警总队负责对本地使用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统一订购、编号和发放。省交警总队对此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新版行驶证的发行、管理和使用工作,在核发新版行驶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每本行驶证仍为15元。

关 键 词:行驶证  机动车  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费标准  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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