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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成熟原则”在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史新章.“行政行为成熟原则”在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中的适用[J].中华商标,2009(10).
作者姓名:史新章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摘    要: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开始接替法规司承担处理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能。所谓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关 键 词:商标局  成熟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复议  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  补正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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