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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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会〔2 0 0 0〕2 3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 ,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 (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 ,用以核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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