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财政部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摘    要:财会〔2 0 0 0〕2 3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 ,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 (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 ,用以核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