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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设立“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防伪科技奖)。该奖项是授予全国防伪领域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第二条为了奖励在防伪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的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和防伪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中国防伪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第四条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维护中国防伪科技奖的严肃性。中国防伪科技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中国防伪科技奖励活动的组织管理。第六条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设立“中国防伪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防伪专家、学者组成“中国防伪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防伪科技奖评审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等级及申报第七条中国防伪科技奖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设备的研制与生产以及在促进防伪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中国防伪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第九条申报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成果可以申报中国防伪科技奖:(一)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已经省(市)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或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资格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成果;(二)所申报项目未参加过“中国防伪科技奖”的评选(缓评项目除外)。第十条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防伪科技奖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指: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在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排名第一的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三)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奖励办。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十一条中国防伪科技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届)。第十二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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