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角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和出路 |
| |
引用本文: | 郑文杰.《物权法》视角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和出路[J].河北企业,2019(5):135-137. |
| |
作者姓名: | 郑文杰 |
| |
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客体应当在传统意义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上拓展为用于工商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村非农产业用地,而不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统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村农民集体,其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享受收益分配请求权。通过立法缩小政府征收范围,严格征地公共利益的认定,切实保护农民产权。
|
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征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