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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鄞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会计法>执行情总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总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监2001]44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直属企业前一阶段开展检查工作的情况,现就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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