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投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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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林 高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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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望奎县委农工部(李春林),黑龙江省望奎县委农工部(高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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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实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之后,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补偿的对象和依据是什么?是终包或转让时土地的全部生产能力?还是土壤地力的增值?我们认为,所说投资补偿,不是对土地整个肥沃程度的补偿,因为整个土地肥沃程度是由承包前原有地力和承包后所增加的地力两部分组成。我们所要研究的补偿对象,则是增加肥力的那一部分地力。为了研究上的方便,防止概念上的混淆,我们把这一部分地力称之为增值地力,又称级差地力,以与全部肥力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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