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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
引用本文:钟铮,罗淑琴. 总、分支机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J]. 涉外税务, 2001, 0(4): 50-53
作者姓名:钟铮  罗淑琴
摘    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之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曰之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是,对于实行"免、抵、退"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省份国家税务局对该问题的处理办法也不尽一致,这种现状的存在有悖于国家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公平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之后总、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并明确具体操作程序.


On the Policies of Tax Exemption, Credit and Refunds towards Head Organization and Its Branch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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