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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若干问题分析
作者姓名:贺彩虹
摘    要:一、有关基本概念第一,《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一定义的后半部分采取了不完全列举法,是对概念的外延进行解释。该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这是排除法的定义,并不能明确概念的本质。如果将两个定义结合起来看,很容易误认为“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后半部分是完全列举,进而把未列出的资产项目如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视为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这些项目都是货币性资产。第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未对“补价”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对“非货币性交易”下定义时,解释了一句“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是非货币性交易中一个重要的术语。判断一项交易是按货币性交易处理还是按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取决于支付的补价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是否超过25%。因此,应当给补价下一个较确切的定义,以区别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代收代付性质的运输费、增值税等货币性资产。笔者认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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